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会被立案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。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,则不应当立案:1.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犯罪,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条件;2.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,且无特殊情况需要追究;3.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,并且不具有重复违法的可能性;4.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,且当事人有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态度;5.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。这些情形符合法律规定,不会被立案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: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依法进行调查、收集证据,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后果进行全面、客观评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: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减轻行政处罚;其中情节较重的,不予行政处罚:(一)自首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;(二)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;(三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: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,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,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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